中央科研項目審計指引
中央科研項目審計指引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科研項目的審計工作,提高中央科研項目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項目的真實性、合規(guī)性和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中央審計署發(fā)布了《中央科研項目審計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現予發(fā)布。
一、總體要求
本次審計指引旨在加強對中央科研項目的審計工作,推動中央科研項目的規(guī)范管理、提高效率和質量,保障項目的真實性和合規(guī)性,提高審計工作的科學性和專業(yè)性,確保審計工作的公正性和獨立性。
二、審計范圍
本次審計指引范圍內的中央科研項目包括:
(一)國家能源、水利、交通、農業(yè)、林業(yè)、環(huán)保、國防等能源、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yè)項目的科研項目。
(二)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科研項目。
(三)其他中央管理的科研項目。
三、審計程序
本次審計指引包括以下程序:
(一)審計準備階段。審計機構應當對項目單位的財務、會計、財務資料和工程實施情況等進行檢查,了解項目的背景、目的、實施情況、預算和資金來源、使用情況、變更情況等信息,收集相關審計資料。
(二)審計實施階段。審計機構應當隨機抽取項目單位的一些代表性資料,對項目單位的財務、會計、財務資料和工程實施情況進行審計。審計機構應當與項目單位進行談話,了解項目的具體情況,收集與審計相關的資料。
(三)審計結論階段。審計機構應當撰寫審計報告,對審計中發(fā)現的事項進行分析和處理,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審計報告應當由審計機構簽字并加蓋審計機關審計專用章。
四、審計結果的處理
(一)審計結論。審計機構應當將審計結論告知項目單位,并協(xié)助項目單位對審計發(fā)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審計發(fā)現的問題需要整改的,項目單位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并實施,審計機構應當跟蹤整改情況。
(二)審計報告。審計機構應當將審計報告及時向中央有關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以便相關部門對審計結果進行處理。
五、其他事項
本次審計指引還明確了以下其他事項:
(一)審計機構應當遵守審計程序,保證審計的公正性和獨立性。
(二)審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審計制度,確保審計工作的規(guī)范性和透明度。
(三)審計機構應當加強溝通與配合,確保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
本次審計指引的發(fā)布,將對中央科研項目的審計工作產生重要影響,推動中央科研項目的規(guī)范管理、提高效率和質量,保障項目的真實性和合規(guī)性,提高審計工作的科學性和專業(yè)性,確保審計工作的公正性和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