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江西省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為加強科研項目管理,提高科研項目的質量和效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江西省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科研項目管理,提高科研項目的質量和效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江西省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第二條 江西省內各類科學技術項目(包括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技術開發(fā)、科技咨詢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江西省科學技術發(fā)展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科技廳”)負責科研項目的管理和協(xié)調工作。
第四條 省科技廳委托專業(yè)機構開展科研項目管理,并設立科研項目管理機構,負責科研項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項目申請
第五條 科研項目分為研究項目、應用項目和科技咨詢項目三種。
研究項目是指在科學技術領域進行基礎研究的項目。
應用項目是指在科學技術領域進行應用研究的項目。
科技咨詢項目是指在科學技術領域進行科技咨詢的項目。
第六條 科研項目申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項目屬于省科技廳管理的科研項目。
(二)項目的研究內容符合科學技術發(fā)展的需求。
(三)項目的創(chuàng)意和設計方案符合科學技術發(fā)展的規(guī)律。
(四)項目的研究進度符合省科技廳確定的進度要求。
(五)項目的實施地點符合省科技廳確定的實施地點要求。
第七條 科研項目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項目申請書。
(二)項目研究計劃書。
(三)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項目創(chuàng)意和設計方案。
(五)項目實施計劃書。
(六)項目預算書。
(七)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 科研項目申請應當由科研項目管理機構進行審核。
第九條 省科技廳對科研項目申請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并將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十條 對通過審核的科研項目申請,省科技廳應當發(fā)出項目受理通知,并指定專業(yè)機構進行項目評審。
第十一條 科研項目申請評審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項目的創(chuàng)意和設計方案符合科學技術發(fā)展的規(guī)律。
(二)項目的研究進度符合省科技廳確定的進度要求。
(三)項目的實施地點符合省科技廳確定的實施地點要求。
(四)項目預算書符合省科技廳確定的預算要求。
第十二條 科研項目申請評審結果由專業(yè)機構進行認定,并向申請人發(fā)出項目受理通知。
第三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三條 科研項目實行項目管理,按照“科學計劃”的要求進行,包括項目啟動、實施、結項和評價等階段。
第十四條 科研項目實行項目組管理,項目組由科研項目管理機構確定,負責項目的日常管理和協(xié)調工作。
第十五條 科研項目實行目標管理,目標管理包括項目進度管理、成本管理、質量管理、風險管理等。
第十六條 科研項目實行風險管理,科研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制定風險管理計劃,并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風險進行預測和控制。
第十七條 科研項目實行項目溝通管理,科研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項目溝通機制,加強與申請人、專家、合作伙伴等的溝通和協(xié)調。
第十八條 科研項目實行項目質量管理,科研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項目質量管理機制,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的質量進行監(jiān)控和控制。
第四章 項目驗收
第十九條 科研項目驗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項目完成時間達到省科技廳確定的完成時間要求。
(二)項目研究成果符合科學技術發(fā)展的需求。
(三)項目成果應用于實踐,取得了實際效果。
(四)項目成果符合知識產(chǎn)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
(五)項目完成情況符合省科技廳確定的驗收標準。
第二十條 科研項目驗收由科研項目管理機構組織,申請人、專家、合作伙伴等應當參加驗收。
第二十一條 科研項目驗收結果由專業(yè)機構進行認定,并向申請人發(fā)出項目驗收通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不遵守江西省科研項目管理辦法,拒絕執(zhí)行科研項目管理規(guī)定的,由相關部門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科研項目申請評審、項目管理、驗收等過程不規(guī)范的,由相關部門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 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