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總工會經費支出管理辦法
全國總工會經費支出管理辦法
全國總工會經費支出管理辦法
為加強全國總工會經費支出的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guī)定,制定全國總工會經費支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支出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全國總工會經費支出的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支出是指在全國總工會領導下,全國各級工會組織執(zhí)行工會任務所需的經費支出。
第三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支出必須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用途和程序進行,保證經費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支出由全國總工會財務部門負責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二章 經費支出范圍
第五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支出范圍包括:
(一)工會組織執(zhí)行工會任務所需的經費支出;
(二)工會組織舉辦活動所需的經費支出;
(三)工會組織接待客人所需的經費支出;
(四)工會組織購買禮品所需的經費支出;
(五)其他與工會組織活動相關的經費支出。
第六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支出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用途和程序進行,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七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支出的審批程序由全國總工會財務部門負責,并報請全國總工會領導批準。
第三章 經費支出管理
第八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支出必須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用途和程序進行,不得隨意變更用途或增加支出。
第九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支出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開支范圍和標準進行,不得超支或虛報支出。
第十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支出必須按照規(guī)定的財務制度進行,不得違反財務制度。
第十一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支出必須按時結算,不得拖延結算或拒絕結算。
第十二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支出必須接受財務部門的監(jiān)督和審計。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支出管理辦法由全國總工會制定和解釋。
第十四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支出管理使用中違反管理辦法的行為,由全國總工會財務部門負責處理。
第十五條 全國總工會經費支出管理使用中違反管理辦法的行為,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由全國總工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